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,統一法律適用標準,最高人民法院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等相關法律,結合審判實踐,制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。該規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,并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進行第一次修正,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進行第二次修正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主要內容包括:
- 適用范圍:適用于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。
- 借貸合同效力:明確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、生效條件,以及合同無效的情形。
- 利率與利息: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。對于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)四倍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- 事實認定:強調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,應綜合審查借貸事實的真實性,防止虛假訴訟。
- 擔保責任:對借貸關系中涉及的保證、抵押等擔保方式的認定和處理作出具體規定。
- 訴訟時效:明確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及中斷、中止等情形。
該規定的實施,有助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,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,維護金融市場秩序,促進社會和諧穩定。